沪绿容〔2014〕165号
各区(县)绿化市容管理部门:
为贯彻落实《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》(沪府发〔2014〕14号)精神,进一步推进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,积极支持工业项目的建设,现就实施工业项目配套绿化比例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一、关于规划工业区块(即“104区块”)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批准的情况。
(一)明确工业项目配套绿化比例的,按照确定比例执行。
(二)未明确具体控制指标的,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园区整体绿化平衡方案。平衡方案鼓励工业区块集中设置绿地,并根据《上海市绿化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确定每个工业项目用地的绿地率指标。在征询市、区(县)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后,作为建设项目审核的依据。
(三)对未明确绿地率控制指标且无工业园区绿化整体平衡方案的,单个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20%。
(四)对已批准的规划工业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进行修编的,应当同步编制绿化平衡方案。
二、关于规划工业区块(即“104区块”)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准及其以外的情况。
按照《上海市绿化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,应当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,确定每个工业项目用地的绿地率指标。
2014年5月26日